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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以与汝阳县城关镇云梦村村民徐某某有经济纠纷为由,伙同他人将徐某某带至汝州市杨楼乡石台村西边河滩处、汝阳县小店镇赵村高速桥下,对徐某某进行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八个小时左右。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以与汝阳县城关镇云梦村村民徐某某有经济纠纷为由,伙同他人将徐某某带至汝州市杨楼乡石台村西边河滩处、汝阳县小店镇赵村高速桥下,对徐某某进行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八个小时左右。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供述称因为徐某某答应帮忙给我找人,收了我的钱没有给我找到人,骗了我2万块钱,问徐某某要钱他不给我。2014年6月20日大约上午9点20左右,我到徐某某家和他说让他给我退钱,徐某某说的意思是他还帮我找人,钱不给我退。说话的时候,姜某某来了,徐某某不想让姜某某知道我们的事,就说去汝州办事。我们大约在12点左右到石台街,我让姜某某下去,把车钥匙拔了下来,叫徐某某坐到车的后面。在车上,我又向徐某某要钱,在石台街遇到刘某某(我事先给刘某某打电话叫他在那等我们的),同刘某某一起的还有两个人,我都不认识。我开着徐某某的车拉着徐某某和姜某某、刘某某,一起回到小店镇黄屯河滩的水泥路上,我在路边折了一根鸡蛋粗的柳树棍,徐某某自己下来车,我说徐某某:“你给我跪那儿。”说着我就用木棍打徐某某了5、6下。下午1点多,我们去位于小店镇赵村北边某某的秸秆厂吃饭,喝酒。吃饭的时候,徐某某就让姜某某把徐某某的车抵押,姜某某就开着车去抵押车弄高利贷去了。大约到6点半左右,我、某某、一个穿白色背心上衣的男子和刘某某又去石台街吃饭后,回到赵村的高架桥下面等着徐某某的儿子和姜某某拿钱来,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陈述称2014年6月20日上午大约8点多的时候,孙某某去了我家,后我朋友姜某某也去了我家,孙某某让我把我的车开着去关帝村取点东西,然后又到了石台街,孙某某将我的车钥匙拔了,让我坐到另外一辆车后面,拉着我去石台街北边的河滩了,孙某某折了一根杨树棍打我,说我骗他了,要我赔偿他损失,我说我又没拿到他的钱,没有骗他。在河滩打我之后,又把我拉到刘某某的厂里,孙某某让我给家里打电话准备钱,一直到下午,我让姜某某开着我的车,准备押出去给孙某某凑钱。吃过晚饭后,孙某某让我给他打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我儿子打电话说准备了2万元钱,我们一起去小店赵村的高速路桥下,我和孙某某在桥下坐着等,后公安民警就到场了。
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说城关镇云梦村的徐某某欠他的钱,去徐某某家要钱,在徐某某家我们三人喝了一会茶,孙某某对徐某某说想回家拿点东西,让徐某某开车送他去小店镇关帝村,后又说去石台街,车到石台街中间一个百货商店门口孙某某让徐某某停下了车。孙某某先下了车之后就突然变了脸色拉开驾驶室门,对徐某某说你欠我的钱啥时间给我,徐某某说我咋欠你钱了。两人正在说着话小店镇赵村的刘某某领了四个人也到了车边,这时孙某某对徐某某说“你给我下来”,并拉开后车门让徐某某坐在了车后排,车到石台街西边的河滩边上停了下来,下车后孙某某就跟徐某某说欠钱的事。孙某某从地上随手捡起来一根约有一米长,二三公分粗的木棍骂着徐某某说欠钱还不承认。用捡起的木棍朝徐某某的腿上背上摔打,在摔打中孙某某让徐某某跪下,徐某某没有跪,孙某某就又朝他的身上摔打了几下。刘某某说去他侄子的场子里,孙某某不断逼着让徐某某打电话准备钱,大约过了有三个多小时,几个人喝完酒都走出了屋子,徐某某就对孙某某说让我开车去找徐某某的儿子,让他儿子准备钱,让我去拿钱,之后我就给其他人打过招呼后开着徐某某的车离开了。大约到晚上10点多钟徐某某被派出所的民警给解救了回来。我不知道徐某某到底欠孙某某钱不欠。
4、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下午17时许我父亲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让姜某某去我家接我,17时30分左右,姜某某开着我家的小车到了我家,我和他一起开着车到小店赵村的高架桥附近一处河滩地的厂房处,我进到院子里后看见我父亲在一边蹲着,眼部有点肿,另外四个人坐着像是在喝酒,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父亲给我打电话第一次没有说别的,就说被打了,第二次给我说让我准备2万块钱,也没有说让我往那里送就把电话挂了。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说让我回我在赵村经营的某某社一起喝酒。大概晚上7点左右,我和妻子孩子一起回到某某社,我看见刘某某、孙某1、赵某某、朱某某、朱某1都在我的客厅里喝啤酒,徐某某在旁边沙发上坐着。当时刘某某和孙某1边喝酒边争吵,孙某1还和徐某某也争吵了,地上还有碎酒瓶。我看见徐某某的左腿走路一瘸一瘸的,像是受伤了。孙某1还去院子里给徐某某拿了一根木棍让徐某某拄着。我不知道徐某某和孙某1、刘某某之间具体有啥纠纷,光听刘某某说孙某1骗他的钱了,孙某1说钱是被徐某某骗了。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1给我打电话说我们一起到杨楼加油站挤住徐某某,把徐某某打一顿,让他把钱给我。后我就喊上了朱某1和朱某2一起驾驶着朱某1的面包车往杨楼去。等我们开车到小店镇圣王台街的时候,孙某1又打电话,让我到石台村学校门口等着他,说在那里碰头。我们见面后,又开始往石台村西边走,等我和朱某1等人到石台村西边的小河边时,孙某1他们已经到了,都在河边站着,我下车后看到孙某1从河边树上折下来一段树枝开始朝徐某某身上打,打了有三四下,边打边对徐某某说“你是给我还钱还是给我找人”,之后徐某某说了些什么我没听清。后来两人在说话过程中孙某1又用树枝打了徐某某两三下,之后就没有再打了。我们就一直在那待了快一个小时,后又去了刘某某家,到那后我和朱某1、朱某2继续喝酒,当时我还叫了赵村的朱某某一起过来喝,孙某1、姜某某和徐某某在一边继续说事。这期间孙某1和姜某某把徐某某带出去过,我喝醉了,发生了些什么都记不起来了。
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意见,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  乐  乐
审判员 解  晓  生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杰(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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