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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跃超、朱朋超、王崩岩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于。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酒后无故滋事,与李某某、李某1、王某1等人互殴。汝阳县公安局上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将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进行隔离,将李某某、李某1、王某1劝至派出所院内。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追至派出所门口,拍打派出所大门,并与民警发生推搡,意欲强行进入派出所院内,在派出所门口和120救护人员救护被害人时滋事长达一个小时左右。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李某1陈述、王某1、吴某1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汝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指控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酒后无故滋事,与李某某、李某1、王某1等人互殴。汝阳县公安局上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将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进行隔离,将李某某、李某1、王某1劝至派出所院内。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追至派出所门口,拍打派出所大门,并与民警发生推搡,意欲强行进入派出所院内,在派出所门口和120救护人员救护被害人时滋事长达一个小时左右。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供述称喝完酒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与对方的人发生打架,当时喝的有点多,我们四个人喝了两瓶多白酒。现在记得打架前不知道是谁在路上扔了个啤酒瓶,想着是找事。我在一起喝酒的朋友们和另外一群喝酒的人打了起来。具体是因为什么打架我也不知道。我记得对方有几个人拿有木棍打我和朱某某,后来对方报警,就把我们抓进来。我喝多了,派出所民警去制止的情况记不起来。我们三个都有伤,但伤不是那么重,对方有一个高个子脸上有血,也受伤了。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供述称我当时喝酒喝的有点多,刚开始喝了三瓶啤酒,后来和吴某某、王某某等四人又喝了三瓶白酒和红牛饮料。喝完酒不知道是因为什么打架,我们开始用拳头打,后来对方有个高个子手里拿有木棍打我和吴某某,我俩就跑了,然后打电话叫来我哥,对方跑到一个院子里我们要进去,我哥拦住不让我进,之后我们就走了。在派出所门口发生的事情记不起来。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称8月24日晚上我和吴某某、朱某某、还有一个人在派出所东边烧烤摊上喝酒,我喝了有三、四瓶啤酒头都晕了,然后我去上厕所出来吴某某说手机丢了,我就去派出所门前去找手机,找到一块电池。这时候有一群四五个孩子拿着木棍朝我的头上、脖子上、腿弯、胳膊、腰上打,我被打晕了后来发生啥事我都记不清了,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我被带到城关派出所进行询问。在派出所门口发生事记不起来。打架的过程中我就知道我自己身上受伤了。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4日晚上,我和李某1、王某1等人在吃饭,到23点半左右,离我们隔三张桌子的人把一瓶没喝完的矿泉水瓶扔到我们这边,我们看那桌很乱气氛不好就结账走了,王某1、李某1一人骑个电动车在前面走,我在后面走,走到派出所前面时有一个人拉着李某1的电动车不让他走,李某1没理他继续骑着走,那个男的又过来拉王某1的电动车,两个车都没拉住,回头抓住我的衣领向我要钱,我说没有就从一边走,那男的拿个啤酒瓶砸到我的头上就跑了。我在旁边呕吐,李某1和王某1来到我身边,我就让他俩打电话报警,那男的叫了三四个手里拿着木棍的人朝我走来,李某1和王某1就去夺他们的木棍,随后双方就拉拉扯扯,后面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会我有点清醒时,看见李某1和王某1在追刚才打我的人,我就在后面跟着,追到派出所门口时看见对方有六七人,其中有一个男的手里拿着菜刀,这时有个男的来到我身边问我有没有受伤,还说他是民警,让我们到派出所,民警在门口守着不让对方进,我听到外面很乱,有人撞击派出所门的声音,外面还一片喧哗,大约有半小时120车来了,…过了20分钟左右民警进来说叫我上车去医院,我就去中医院了。
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今天晚上我和几个朋友在派出所东隔壁喝酒,快结束的时候,隔壁桌子上的几个人在摔啤酒瓶子和杯子,当时我们看事情不对就准备回家,骑着电动车到派出所门口的时候,他们几个人追上来跟我们几个人说“伙计今天晚上喝酒了,准备弄事来”,我们几个人骑着电动车走到租赁壳子店门口的时候,他们中的一个人拿啤酒瓶就打在李某某的头上,我们想问问咋回事,他们一群人就用拳头冲李某某身上打,打完后对方的两个人到壳子店里拿了两根方木对我和王某1两个人的手上打了一下,我、王某1把他们手中的方木夺走,之后对方的两个人就往派出所东边的方向跑了。...过了有五分钟,那两个人又回来了,其中一个人的手里边还拿了一把菜刀,还说“今晚要把你们几个人弄死”。这时上店派出所的民警就出来了,把我们几个人劝说到派出所内,对方的人就在派出所门口和警察对峙着,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对方的人都喝酒了,看着他们像是喝醉了。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当时大概快12点我和我朋友们吃完饭骑着电动车回家,路过上店镇派出所门口碰上大概四个醉酒男子。其中一个醉酒男子说,伙计们今天喝点酒准备闹事,我们就赶紧走,有个酒瓶打住李某某的头,我们劝架也没劝住,他们有人在路边拿个棍子打我们。我们把他们手里的棍子夺过来,他们其中一个醉酒男子不知道从哪里拿出来一把菜刀,还叫了伙计堵着路不让我们走,僵持了会,上店派出所的警察就出来了,警察先让我进派出所随后我们就打120让医院的人来了。对方有三个人打我们,他们先用酒瓶砸我们,还在路边拿棍子打我们,最后用菜刀威胁我们。李某某受伤了,我的右手手背上环指和小指对应的地方被打了,现有一元硬币大一点的红色伤痕。李某某的伤是谁造成我不知道名字,只知道身高1.7米左右,24岁左右,有点瘦下身好像穿短裤。我们三个人把他们打我们的工具夺过来,李某某好像把对方的一个人扇了两个耳光。凌晨零时三十分左右,我和李某某、李某1进入派出所大院,拨打了120电话,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120车到了,但是我们出不去,听见门口有大声吵闹、大门被撞的声音,对方多人与派出所民警在吵,吵闹持续了有半个小时左右,李某某在派出所民警的护送下被120拉走,我和李某1同上店派出所人一起去了城关派出所。
7、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我弟弟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卫生院隔壁打架来,我走到上店派出所看见我弟弟吴某某、朱某某、某某等喝了酒在派出所门口闹事,我就去拉,吴某某和朱某某醉酒太凶拉不走,最后某1、某2我们三人把吴某某和某某拉回家,后又回来把朱某某拉到车上,刚到朱某某家门口时,我弟弟吴某某和某某也刚好到朱某某家门口,派出所的车就把吴某某、朱某某、某某三人带走了。
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8月24日晚上,我儿子李某1和朋友在外面喝酒,晚上11点多听见外面有人打架,我和丈夫出去看见我儿子和王某1搀扶着李某某,路上还有几个年轻男子都是喝酒了,吆喝着。还有派出所人也在场,我到跟前看李某某头上流血了,劝着他们先去医院看看。他们三人准备去医院被对方的几个男子拦住,那几个男子蹿着想打我儿子他们三人,派出所的人拦住不让打。后来派出所人让我儿子他们三人进到派出所。然后对方几个男子冲着往派出所里进,还吆喝着要打,派出所人拦在门口不让那几个男的进,结果那几个男的就跟派出所人推搡,有两人还朝派出所人身上打了几拳头,嘴里还不停骂着不想活了,破命之类的话。后来又去了几个男的把那几个闹事的人拉走了。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到派出所门口看见我孩子李某1和另两个人,其中一个个子高的头烂了。我说人呢,我孩子说人跑了。正说话的时候不知谁说了一句就是他,我孩子他们就窜过去打那个孩子,我拦着不让打。那孩子说我没打你们,过了不到两分钟又过来5个人,拦着不让打,其中一个拿着刀。因为什么打架我也不是很清楚,听我孩子说好像是对方喝酒喝多了,在耍酒疯,摔啤酒瓶,他们走的时候啤酒摔住那个高个子孩子了。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8月24日晚,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和人家打架了,让我也来,我到上店派出所右边,看见有3个男的,手里都拿着一根木棍,其中有一个人头上还流着血,他们在打我朋友王某某,等了一会儿我就看见潘某某和吴某某也过来了,我就上去捞他们。派出所的民警就把打架的三个男的带到了派出所,潘某某和吴某某两人也到派出所门口,他们两个人想往派出所里面进,民警拦着不让进,他们两人就在派出所门口闹,还和民警吵了起来,还在派出所门前骂人,不停推派出所民警,吴某某在派出所右边装修店门前拿了一根很长的木条,我上去拦,民警把木条拿到派出所里面去了,后来潘某某和吴某某两个人又在派出所的门口闹了一会儿,我骑着摩托车把吴某某和王某某带到吴某某家了,大约过了15分钟潘某某也来吴某某家,后来派出所来人把他们三人带走了。
11、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李某1、李某某损伤程度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
12、汝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1、王某1均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
1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三被告人之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酒后滋事,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参考三被告人所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三被告人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宁  念  渠
审 判 员 解  晓  生
人民陪审员 武  娜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乐乐(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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