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民催字第13号 申请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响越,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 申请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权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200042/20564639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河南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甘肃科林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火车站支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17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火车站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昆松 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