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民二初字第9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冠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甲,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富贵,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冠军;被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富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在工作中认识,2006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女儿金某乙出生。女儿出生后,原告回被告老家带孩子,被告在平顶山市产生外遇,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多次原谅被告的不忠行为。但被告不思悔改,并且变本加厉伤害原告的感情,且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综上,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金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位于平顶山龙腾国际2号楼1891号房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金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今后被告一定会尽好家庭义务,努力工作。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份,原、被告在务工过程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6年8月2日,女儿金某乙出生。原告回东北带孩子期间,被告个人生活有些不规,后原告原谅了被告。日常生活中,被告尽家庭义务较少。2011年11月28日,双方购买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龙腾国际1801号住房一套。首付56391元,余款按揭形式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购房合同及双方均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长期恋爱后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被告虽有不忠行为,但也已得到原告的原谅。工作生活中被告积极性不够,家庭义务未尽到位,是影响夫妻感情的主要原因。被告已经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如被告兑现承诺,努力工作,兼顾好家庭,降低家庭经济压力,双方仍能幸福地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现并未彻底破裂。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暂时不宜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永龙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