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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增山与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1058号 原告刘增山,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献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向泉。 委托代理人梁天祥,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
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1058号
原告刘增山,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献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向泉。
委托代理人梁天祥,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宇辉,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叶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留套,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向阳,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耀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增山诉被告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叶县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增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献民,被告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梁天祥(特别授权)、张宇辉,被告叶县水利局委托代理人郭向阳(特别授权)、王耀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我承包叶县田庄乡大张庄村五组的责任田,承包期三十年。2005年春季,为了扩大承包收益,我在该责任田上种植日本井村油桃,安农水蜜桃树120棵及部分美国天王巨杏。2011年,我种植的上述桃树已经进入盛果期,平均每课桃树产桃150斤,最高产量一棵树约200斤,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5元每斤,我初步尝到了种植桃树的经济效益。我的果园位于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第十一支渠西边,该水渠年久失修,损坏严重,2012年夏季连降大雨,渠中洪水排泄至我的果园,桃树全部受淹,当时我就向村里干部反映情况,后又向乡民政部门、乡政府、叶县林业局等工作人员调查,确定我种植的115棵桃树被淹死,失去了应有的栽培价值。
二被告对其修筑的灌区不进行管理和维护,致使渠中洪水倒灌至我的果园,致使我的果树被淹。经乡村两级组织认定,我的损失不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而是二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事发后,我向二被告反映情况要求赔偿,二被告置之不理,按每棵桃树每年损失650元为标准计算10年,我的损失共计644000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果树损失644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辩称:1、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原告诉状中起诉的十一支渠不在我局辖区内,我局也不是该渠的管理单位。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不等同于昭平台灌区,昭平台灌区是昭平台水库在发挥农业灌溉时的影响区域,昭平台灌区由鲁山昭平台灌区渠道管理所、宝丰昭平台灌区渠道管理所、昭平台灌区南灌区叶县管理所构成。昭平台灌区管理体制为专管单位(灌区管理处和灌溉服务中心)与县、乡(镇)水利部门(县水利局,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分级管理,其管理模式为工程分管、用水统管。南干渠工程及支渠工程由叶县水利部门管理使用。
2、原告称其经济损失是由于支渠年久失修、洪水泛滥造成,由此可以说明,原告的损失并非用水调度失误造成,原告的损失是自然灾害所致。另外从我局现场取证显示,原告果园东、北、西三侧均有排水沟,排水效果良好,且在北侧和西侧原告的果园均高于支渠近一米,原告称灌区支渠洪水致桃树全部受淹让人难以置信。
被告叶县水利局辩称,1、叶县水利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对于叶县水利局的起诉;2、原告诉求损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原告种植的果树位置远高于水渠渠面,且事发当年叶县境内普降暴雨,降雨量达到叶县53年来历史最高值,叶县境内10多个乡镇受灾,原告损失是自然灾害所致。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30日,原告刘增山承包位于叶县田庄乡大张庄村5组的耕地6.5亩,后用于发展果树栽培。2005年,原告在其承包地上种植安农水蜜桃树,2012年7月份,原告果园115棵桃树受淹,其中完全死亡、干枯的有20棵。庭审中,原告申请对桃树受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河南张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对原告115棵受淹桃树自2013年起在未来15年所产生的收益价值进行评定,认定原告的损失为375343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8000元。基于该评估意见,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375343元。
另查明:1、2012年7月4日14时至7月5日12时30分,叶县境内普降特大暴雨,降雨量达310㎜,最大点雨量达357㎜,其中,田庄乡降雨量为316.3㎜,达到叶县气象站建站53年来的历史极值。全县有47个村进水,4.7万人被洪水围困,秋作物受灾面积72万亩,冲毁水利工程38处,毁坏乡间公路36㎞。同一时段,2012年7月1日8时至2012年7月5日15时45分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所在地区鲁山县稻谷田村累计降雨量为60.9㎜,2012年7月3日8时至2012年7月5日8时,稻谷田村的降雨量为0㎜。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5日,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水位为161.88米至162.15米,均低于迅限水位167米。2012年7月3日至2012年7月5日,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北干泄洪量为16m?/s,南干无泄洪记录。
2、昭平台水库南干渠第十一支渠东为土路,西为刘增山果园,刘增山果园位于大张村北部,地势较低,果园东部低于支渠渠面
约8厘米,果园中部及西南部低于支渠渠面约50-60厘米。果园东北角桥涵南侧支渠两侧断裂,果园南约500米处支渠闸门损坏,支渠其他地方也有不同程度的破损、断裂。
3、昭平台水库灌区包括昭平台水库灌区鲁山管理所、昭平台水库灌区宝丰管理所、昭平台水库南灌区叶县管理所,自成立以来实行用水统管,工程(包括排、灌、沟、渠及桥涵等建筑物)分管。昭平台水库南灌区叶县管理所成立于1976年,是叶县水利局的直属二级单位,在县水利局的领导下,负责本灌区的工程及用水管理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果园在2012年7月份受淹严重,首先是因为,2012年7月份,我县境内普降特大暴雨,而原告果园所在的田庄乡降雨量达316.3㎜,这也是原告果园受淹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因为原告果园所处位置与本村其他地区相比,地势相对较低,而果园又低于同一位置的路面、水渠,较低的地势不利于积水排出,也是本案原告果园受淹的重要原因。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提供的泄洪记录、水库水情及历史雨量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管理局在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5日未向南灌区供水及泄洪的事实。原告诉称其果园受淹是由于平顶山市昭平台水库泄洪以及二被告对其修筑的灌区工程不进行管理、维护所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被告对原告损失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29元,评估费18000元,由原告刘增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明哲
审判员  王 蒙
审判员  郭现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