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汤行初字第45号 原告王会元,男。 被告汤阴县公安局,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乔江,职务局长。 原告付克学不服被告汤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坚持在本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后五日内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王加山 审 判 员 张改丽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方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