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39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2012年9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欧阳某某抚养费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欧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4)淇滨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淇滨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聪(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