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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方与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505号 申请执行人殷方,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树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殷方申请执行鹤壁佳多科工贸有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505号
申请执行人殷方,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树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殷方申请执行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殷方提供被执行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殷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殷方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