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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鹤壁市健牌面粉有限公司、鹤壁市豫鹤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65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牛洁冰,主任。 被执行人鹤壁市健牌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爱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豫鹤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65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牛洁冰,主任。
被执行人鹤壁市健牌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爱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豫鹤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吕爱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吕爱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健牌面粉有限公司、鹤壁市豫鹤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鹤壁市健牌面粉有限公司、鹤壁市豫鹤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465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鹤壁市健牌面粉有限公司、鹤壁市豫鹤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部分履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健牌面粉有限公司、鹤壁市豫鹤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健牌面粉有限公司、鹤壁市豫鹤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健牌面粉有限公司、鹤壁市豫鹤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鹤壁市鹤粮粮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聪(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