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5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嘉城电器厂,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与泰山路交叉口以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徐惠杰,该厂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泛沃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东区标准厂房2号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金发,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嘉城电器厂申请执行丹东泛沃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嘉城电器厂提供被执行人丹东泛沃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嘉城电器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丹东泛沃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嘉城电器厂如发现被执行人丹东泛沃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