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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军,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申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军,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申请人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50005322199643,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鹤壁市福源精煤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众金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银忠
代理审判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 员代  振 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