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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119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虹(系原告母亲),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直某,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秋平,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119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虹(系原告母亲),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直某,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秋平,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瑞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虹,被告直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秋平、李润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18日生育一女直某甲,被告婚后一直无法担负家庭责任,频繁换工作,几乎无正常收入,也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连外出工作时的租房等生活费用都是父母出的,并且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生活习惯及性格无法磨合,被告对我父母也不尊重,多次出言无状并且态度恶劣,甚至威胁,对孩子更是不管不问,双方家庭存在严重矛盾,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直某甲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直某答辩: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与原告是在网上认识的,为了能和原告在一起,我就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和原告一起在外租房居住,原告所说工作不稳定,没有收入来源不属实,现在我做2份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完全可以照顾家庭。如双方离婚,婚生女直某甲我要求抚养,原告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直某于2011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4月18日生育一女直某甲,双方在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协商未果,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张某与被告直某结婚3年有余,并生育一女,现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请求,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称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争执,属于日常家庭矛盾,双方只要进一步磨合,互谅互让,彼此信任,夫妻关系和好有望。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以离婚为前提,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