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077号 原告樊艳丽,女,1973年1月5日出生。 被告杨庆杰,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艳丽与被告杨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艳丽不能提供被告杨庆杰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本院对被告杨庆杰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樊艳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保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孟利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