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756号 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负责人韩广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银龙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忠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被告鹤壁银龙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鹤壁银龙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不明,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银忠 代理审判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 员代 振 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