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227号 原告郭秉会,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兰平,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胡兰平,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李小方,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秉会与被告胡兰平、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胡兰平、李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郭秉会不能提供被告胡兰平、李小方、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本院对被告胡兰平、李小方、鹤壁市医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秉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保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孟利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