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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旭晨电器有限公司与黄冠杰、洪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4号 原告鹤壁市旭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智,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4号
原告鹤壁市旭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智,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黄冠杰,男,1966年6月5日出生。
被告洪春梅,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
原告鹤壁市旭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晨电器)与被告黄冠杰、洪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晨电器的委托代理人王英智,被告黄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晨电器诉称:2013年8月16日,被告黄冠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1月1日偿还。被告黄冠杰借款时,被告洪春梅与被告黄冠杰系夫妻关系。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拒不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
被告黄冠杰辩称: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但利息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我并未拿到借款50000元。我是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的钱,理由是给孩子交学费。因为我赌博输钱,现在没有钱偿还原告。
被告洪春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黄冠杰向原告旭晨电器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旭晨电器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欠条,今借鹤壁市旭晨电器有限公司现金伍万元整(50000),到贰零壹肆年零壹月零壹日全部归还。黄冠杰,2013年8月16日”。2014年1月1日还款到期后,被告黄冠杰未偿还借款,原告旭晨电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黄冠杰向原告旭晨电器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黄冠杰作为债务人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冠杰辩称原告旭晨电器向其支付借款时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并未全额支付借款本金,被告黄冠杰未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黄冠杰自认该笔债务用于赌博,原告旭晨电器作为企业向公司以外的个人出具现金违反了企业财务制度,故其要求被告洪春梅与黄冠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鹤壁市旭晨电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鹤壁市旭晨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冠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银忠
代理审判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代  振 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