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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国与姬伟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黄建国,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姬伟光,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黄建国,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姬伟光,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东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上诉。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国与被告姬伟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查明鹤壁市公安局第二分局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鹤公二(案)立字(2013)2210号立案决定书对2013年5月17日鹤壁市淇滨区今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即河南省今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建国、薛东华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现处于侦查阶段。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国诉被告姬伟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国涉嫌刑事犯罪,本院现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5元,退还原告黄建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窦立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书 记 员  孟凡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