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秦岩与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修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秦岩,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王慧慧(曾用名王慧),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秦岩诉被告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修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秦岩,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王慧慧(曾用名王慧),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秦岩诉被告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慧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证),说是用几个月归还,谁知被告却不守信用,不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也未参加诉讼。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2013年9月10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2、2014年1月4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

由于被告缺席,放弃了质证的权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的特性,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9月1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2014年1月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以上两笔借款,共计30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中,原告将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变更为30000元,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自然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借原告款30000元,其未举证证明已将借款归还原告,应当承担继续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慧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秦岩借款30000元。

被告王慧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田阳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