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黄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黄县红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安,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永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守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再审申请人内黄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内黄县交通局)因与被申请人徐永军、陈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内黄县交通局申请再审称:本案车辆着火原因不明,应对着火原因进行鉴定。徐永军、陈守伟发现路上有摊晒的麦秸秆,没有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没有采取合理措施灭火,导致了事故和损失发生。路上的麦秸秆与车辆着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级法院在没有现场的情况下采用推定的方法处理案件错误,内黄县交通局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再审本案。 徐永军提交意见称:事故发生有陈守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原因,也有内黄县交通局未尽相应职责的原因,徐永军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陈守伟提交意见称:车下面的麦秸引起车着火,陈守伟下车救火头发、眉毛都被烧了。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陈守伟拨打了当地119、110电话求助。内黄县消防队及辖区派出所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但由于两家部门均未对起火原因作出认定,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多种因素,一是道路上有麦秸秆;二是车辆自身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司机陈守伟没有避让,操作不当。根据这些因素,一、二审认定内黄县交通局、车主徐永军和司机陈守伟均存在过错,据此确定了三方分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这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并无不当。内黄县交通局认为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内黄县交通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黄县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