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德勤,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城东环路西侧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自超,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韩德勤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乌兰木伦食品有限公司撤销承诺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三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韩德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郭 海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