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蔡青因与谢桂芝、郑州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青,女,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丹志慧,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子萌,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青,女,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丹志慧,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子萌,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桂芝,女,汉族,1951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阴淑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蔡青因与被申请人谢桂芝、郑州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青申请再审称:谢桂芝提交的“申请”仅是一份复印件,是故意隐瞒事实,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当时蔡青签字同意的是安装防盗网,并不是申请中的防盗网及保护措施。谢桂芝搭建的属违章建筑应予认定和拆除。本案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而不是相邻关系纠纷,应当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请求对本案再审。

谢桂芝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蔡青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谢桂芝居住的房屋因存在安全隐患安装的防护网及保护设施,是经四邻包括蔡青及长城物业公司在安装防盗网及保护措施“申请”上签字同意后安装的,不属擅自搭建。原审对蔡青要求谢桂芝拆除防护网及保护设施,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蔡青要求谢桂芝拆除防护网及保护设施,并恢复原状,系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原审以相邻关系纠纷为案由处理本案正确。

综上,蔡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青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