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懿,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东,住方城县 再审申请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南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金东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金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寿南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是关于保险伤残等级评定的客观标准,人寿南阳公司的保险责任只有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据该比例表,本案理应由赵金东的雇主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劳务侵权责任,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人寿南阳公司支付赵金东保险赔偿金124000元错误;(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赵金东与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保的《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款)》的被保险人是在投保单位的建筑项目工地施工的不特定施工人员。赵金东在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工程1#楼工地施工受伤,属于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其向人寿南阳公司主张权利主体适格,因此,人寿南阳公司称本案应由赵金东的雇主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劳务侵权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赔偿责任和依据问题。赵金东在建筑工地工作时意外受伤致残,赵金东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均是实际损失,理应获得赔偿。本案“意外伤残”给付条款、《人身保险伤害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意外伤害医疗”条款中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人寿南阳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条款交付投保人,并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人寿南阳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尽到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上述免责条款对赵金东及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人寿南阳公司要求按照上述条款予以赔偿依据不足,原审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寿南阳公司以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