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观音堂镇。 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永军,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菜园乡东凡街。 法定代表人:水如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柴 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