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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狮龙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因与王东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狮龙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忠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狮龙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忠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义华,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东杰。
再审申请人上海狮龙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东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狮龙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