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赵剡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文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丁玮,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琛,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忠良,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洛阳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彭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及彭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柴 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