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一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西,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加福,住潢川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肖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路加福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1号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路加福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现以(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1号民事裁定指令你院再审。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光山县交警队代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并收取了赔偿费用。交警队代收赔偿金的行为是否经法律授权?请你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 请你院依法及时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我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审理结果反馈地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邮编:450000 联系人:于保林办公电话:0371-87161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