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55号。 负责人:吕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刚,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得山,男,住河南省安阳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丹,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芈防霜,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得山、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丹、芈防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申请再审称:赵得山系汤阴县白营乡尧石得村村民,且长期在该村居住,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已计入到伤残赔偿金中,生效判决不应再予支持。事故发生时,赵得山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当计算误工费。根据签订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赵得山自2005年至今与其子在安阳市市区居住,生效判决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有关损失并无不当。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是两项不同的损失,互不包含。故生效判决对赵得山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予以支持亦无不当。事故发生时,赵得山虽然已过60岁,但仍在河南龙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赵得山月收入2850元。故,生效判决对赵得山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赵得山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一审判决判令事故责任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无不妥。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对其上诉请求未予支持,判令该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 综上,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李现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