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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俊平、谢秋与乔定、乔小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俊平,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秋,女,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俊平,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秋,女,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定,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小群,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再审申请人乔俊平、谢秋因与被申请人乔定、乔小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俊平、谢秋申请再审称: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不应再支付所谓的剩余赔偿款。双方所在村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证明上显示烧毁的地亩数与调解协议上的亩数相差较大,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实际烧毁的地亩数与实际不符。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事情发生后,经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对赔偿标准进行了确定,但未确定损失面积。后经村民调解委员会丈量,确定了损坏面积,虽然乔俊平、谢秋在乔定、乔小群起诉之前给付了赔偿款,但二人收到赔偿款后认为未按照实际烧毁的地亩数给予足额赔偿,故依照村民调解委员会丈量的面积请求赔偿,符合实际情况。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烧坏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由此,生效判决对乔定、乔小群要求按照村民调解委员会丈量的面积予以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乔俊平、谢秋认为经村民调解委员会已支付了赔偿款而不应再进行赔偿的理由不足,生效判决未予支持亦无不当。乔俊平、谢秋主张村民调解委员会丈量的亩数与实际不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生效判决对此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乔俊平、谢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乔俊平、谢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