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0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乔元,女,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魏建峰,该局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鸿福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乔元与被申诉人驻马店市邮政局、驻马店市鸿福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驻民三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乔元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0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监(2014)4100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