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双喜,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海风,住安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井只,又名刘景的,住安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北郭乡豆官营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吕水只,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荣付,住安阳县。 再审申请人乔双喜因与被申请人刘井只、安阳县北郭乡豆官营村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三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乔双喜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刘井只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已经影响了本人的生产、生活。请求依法再审。 刘井只、安阳县北郭乡豆官营村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乔双喜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乔双喜大门口向右有公用出路,刘井只的大门修建在乔双喜大门左侧,并未建在乔双喜的出路上,安阳县北郭乡人民政府也对此做出了处理意见。乔双喜认为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刘井只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已经影响了本人的生产、生活,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乔双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乔双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乔双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