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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爱书与濮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爱书,女,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裴顺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委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爱书,女,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裴顺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委办公楼西楼。
法定代表人:张武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超。
再审申请人任爱书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爱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