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爱书,女,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代理人:裴顺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委办公楼西楼。 法定代表人:张武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超。 再审申请人任爱书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任爱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