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5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书华,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灵宝一高东。 负责人:刘学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胜泽,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书华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联民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书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庄卫民 审判员 刘新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