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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书华与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5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书华,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5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书华,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灵宝市。
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灵宝一高东。
负责人:刘学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胜泽,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书华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联民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书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庄卫民
审判员 刘新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