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信阳市浉河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超锋,住河南省息县 再审申请人信阳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超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阳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