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袁春晓,该站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贤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信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阳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