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乡轩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居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郑州金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乡轩源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郑州金轩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内乡轩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