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丙申,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健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根法,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丙申因与被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以下简称焦煤中央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民一终字第3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丙申申请再审称:刘丙申在2006年5月招聘到焦煤中央医院从事医疗器械及医院设备的维修工作。三年多来与该院形成劳动关系,但该院未与刘丙申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刘丙申要求该院补交社会保险,是维权的一部分,生效裁定以该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刘丙申的起诉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刘丙申请求焦煤中央医院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的征收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属于依法强制征缴的范围,职工个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强制征缴。故生效裁定以刘丙申的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丙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丙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