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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铁柱与驻马店市置地公园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铁柱,现在信阳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刘雪玲,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置地公园。 法定代表人:虞祖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铁柱,现在信阳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刘雪玲,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置地公园。
法定代表人:虞祖明,该单位主任。
再审申请人冯铁柱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置地公园(以下简称置地公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铁柱申请再审称:置地公园在合同没有到期且没有和冯铁柱商量的情况下强行扒掉房屋,毁掉鱼池,给冯铁柱造成损失40多万元。冯铁柱在被逼迫、被欺骗的情况下与置地公园签订了“补充协议”,签订该“补充协议”期间冯铁柱患有精神疾病,该“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冯铁柱实际收款是85532元,置地公园却让冯铁柱打114532元的收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置地公园提交意见称:冯铁柱与置地公园系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不应按房屋拆迁标准赔偿,应按照合同拆迁标准进行赔偿。置地公园有冯铁柱出具的收条,冯铁柱称没有拿到114532元与事实不符。冯铁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综上,应驳回冯铁柱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冯铁柱承包置地公园的鱼塘用于开发兴建垂钓鱼池,承包期限为2000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9年2月,置地公园对该园区进行升级改造。冯铁柱与置地公园经协商于2010年1月26日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冯铁柱搬离置地公园,置地公园一次性补偿冯铁柱114532元,并约定冯铁柱所栽植树木、房屋、变压器及鱼池等全部归置地公园所有。冯铁柱虽称其实际收款是85532元,但其子冯奇东于2010年8月4日收款29000元。冯奇东出具的收条显示此款系冯铁柱承包土地鱼塘合同补偿金114532元中剩余部分,此款全部结清。冯铁柱称其在签订2010年1月26日的协议时患有精神疾病,并提交刑事案件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该鉴定意见书虽显示冯铁柱2010年6月12日作案时辨认能力明显受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冯铁柱与置地公园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10年1月26日,早于该时间。冯铁柱称签订协议时其患有精神疾病,其是被逼迫、被欺骗所签,均缺乏证据证明。冯铁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冯铁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铁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