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国跃,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史丽丽,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山县昭平湖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铁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从兴,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蔺景伦,住河南省鲁山县。 再审申请人刘国跃因与被申请人鲁山县昭平湖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朱从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国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