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广建,男,汉族,1962年8月31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姚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该局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漯河办事处。 负责人:张亚林,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广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漯河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广建申请再审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前,刘广建因病曾两次入院治疗。并且在2012年6月单位将拖欠刘广建的住房公积金以生活费的名义发放给本人,刘广建于2012年8月28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未超时效。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2010年7月刘广建经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与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办理了退职手续,至此刘广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刘广建请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直至2012年8月28日刘广建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刘广建称在申请仲裁前两个月还收到单位发给拖欠本人的款项,但此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故原审以刘广建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刘广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广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