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成群。 委托代理人:刘全根,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政府办公大楼11层A室。 法定代表人:王为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宇,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刘成群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世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成群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世通公司提供的各类验收证件只能证明按照规划施工的小区整体符合要求,并不能证明刘成群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双方争议的房屋不符合约定,并且世通公司至今未将钥匙交付刘成群,世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二)世通公司在交房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验收合格文件,双方没有签署房屋交接单,生效判决认定世通公司没有违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刘成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刘成群与世通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2007年5月1日前交房,2007年4月20日涉案楼房经监理、施工、设计等部门验收合格。2007年4月21日世通公司通知刘成群房屋建成,交付房屋。刘成群以其房屋后窗户被世通公司另外所建房屋的墙体遮挡,影响其通风采为由并拒绝接收房屋。刘成群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生效判决认定世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房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二)世通公司在涉案房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通知刘成群交房,刘成群以屋后窗户被建筑物遮挡为由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并不能说明世通公司逾期交房。生效判决在查明世通公司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对刘成群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综上,刘成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成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