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锋,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郭松林,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爱萍,女,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刘海凤,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锋因与被申请人耿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