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锋与耿爱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锋,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郭松林,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爱萍,女,汉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锋,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郭松林,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爱萍,女,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刘海凤,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锋因与被申请人耿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