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艳军,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赵虹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邢瑞贤,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艳军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艳军于2014年7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艳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艳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