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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纲谷与确山县盘龙镇西郊村委第三村民组征地补偿款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纲谷,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确山县盘龙镇西郊村委第三村民组。 代表人:吴根生,该村民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吴纲谷因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纲谷,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确山县盘龙镇西郊村委第三村民组。
代表人:吴根生,该村民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吴纲谷因与被申请人确山县盘龙镇西郊村委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西郊三组)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纲谷申请再审称:吴纲谷是西郊三组的村民,应享有村民待遇,西郊三组应将土地补偿款139900元支付给吴纲谷,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驳回吴纲谷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吴纲谷原属于西郊三组的村民,1993年其户籍迁至确山县盘龙镇西郊二组,就已丧失西郊三组的村民资格。2006年,吴纲谷要求迁回西郊三组,并保证不享受西郊三组的村民待遇,不参与该村组的任何分配,同时给西郊三组出具了“保证书”。由于该“保证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吴纲谷能否参加西郊三组的其他待遇分配,系其村民集体组织的内部村民自治管理问题,因此,吴纲谷主张西郊三组给付其土地补偿款1399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吴纲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吴纲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纲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