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纲谷,住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确山县盘龙镇西郊村委第三村民组。 代表人:吴根生,该村民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吴纲谷因与被申请人确山县盘龙镇西郊村委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西郊三组)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纲谷申请再审称:吴纲谷是西郊三组的村民,应享有村民待遇,西郊三组应将土地补偿款139900元支付给吴纲谷,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驳回吴纲谷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吴纲谷原属于西郊三组的村民,1993年其户籍迁至确山县盘龙镇西郊二组,就已丧失西郊三组的村民资格。2006年,吴纲谷要求迁回西郊三组,并保证不享受西郊三组的村民待遇,不参与该村组的任何分配,同时给西郊三组出具了“保证书”。由于该“保证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吴纲谷能否参加西郊三组的其他待遇分配,系其村民集体组织的内部村民自治管理问题,因此,吴纲谷主张西郊三组给付其土地补偿款1399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吴纲谷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吴纲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纲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