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漫实,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春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文祥,住河南省武陟县。 再审申请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