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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铸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杨庆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铸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 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铸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庆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修森,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杨庆林,住河北省廊坊市
再审申请人大连铸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杨庆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大连铸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放弃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358号民事裁定再审申请,并请求将该案所涉一审判决的有关申诉材料移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将大连铸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材料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