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步谦,男,汉族,1937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陈战胜,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姚步谦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姚步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