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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满生与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满生,住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徐大周,住罗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尹军吉,该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满生,住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徐大周,住罗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尹军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姚满生因与被申请人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集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满生申请再审称:姚集村大堰是姚满生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一、二审以该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确认合同无效证据不足;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姚集村提交意见称:姚满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2005年11月8日,姚满生和原合伙人徐勇与姚集村的三名村干部签订了一份承包姚集村大堰的合同,合同履行至2012年3月,因姚满生排干大堰蓄水捕鱼,影响了来年群众春播用水,遂引起本案诉讼。姚满生主张姚集村大堰是其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且该大堰承包合同履行多年,应为有效。但姚满生在诉讼中虽提供了原村委会干部刘中法、徐太周、孔详明当庭作证发包的“姚集村大堰”系采用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但除了上述三名村干部以外,姚满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大堰承包过程中原任村干部确实履行了公开招标程序,因此,本案双方争议的大堰承包合同由于没有事先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承包人徐勇作为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个人参与承包,亦没有报经乡政府批准,故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大堰承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案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姚满生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姚满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满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