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州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本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台定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立旗,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再审申请人孟州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蒋立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孟州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