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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明与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西漳涧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昭明,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昭明,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西漳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韩陵路。
再审申请人孟昭明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西漳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漳涧村委)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民一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昭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计算损失及利息的起算时间错误,西漳涧村委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应为53207.36元,而不是41214.152元,利息应自2005年8月11日侵权发生时起算。西漳涧村委应返还的生产设备款应是225084.46元,而不是157559.12元,设备款利息也应自1999年10月计算。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孟昭明承包洹北造纸厂的期限是10年,因环境污染等方面原因,该厂在生产一年左右即停产歇业。在停产歇业期间,孟昭明与西漳涧村委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西漳涧村委又将洹北造纸厂的设备厂房转租给他人经营,西漳涧村委的转租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孟昭明提供了审计报告证明其在洹北造纸厂的投资、修建房屋损失,但审计报告是孟昭明单方委托出具的,孟昭明未提供上述投资的原始票据加以印证,故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西漳涧村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在双方关于利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确定自孟昭明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计算利息亦无不当。
综上,孟昭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昭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李现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