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月亮,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街区聂寨乡肖洼村320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肖洼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肖洼村。 代表人:周仲文,该第四村民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安月亮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肖洼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月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